轉發: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 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16-11-06來源: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點擊:1942
(豫財購〔2016〕15號)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省轄市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各省直管縣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各社會代理機構:
現將《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采購人應優先選用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在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時,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cgp.gov.cn)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網(www.hngp.gov.cn)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用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代理機構。查詢中發現采購代理機構受到在全國范圍內任何一個地方一定期限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并及時將查詢情況反饋本級財政部門,由市、縣財政部門告知省級財政部門在全省采購代理機構信息庫中予以限制。
二、招標采購文件應明確信用查詢及使用規則要求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采購文件時,應當明確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和內容要包括“信用中國”網站的“失信被執行人”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中國政府采購”網站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通過其他渠道查詢的,也要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注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時查詢供應商信用記錄。查詢時要將查詢網頁、內容進行截圖或拍照,以作證據留存,截圖或拍照內容要完整清晰。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屬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單一來源公示前應當進行信用信息查詢。
三、評審專家抽取使用時應進行信用信息查詢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前逐一查詢評審專家的信用信息情況。對于受到行政處罰禁止一定期限內參與評審活動的,以及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禁止其參與評審活動,并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補抽專家。財政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將該專家在專家庫中予以限制或清理出庫。
四、及時做好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歸集
各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庫〔2014〕526號)要求,及時將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歸集報送省財政廳,確保省財政廳及時將信息發布到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實現全國范圍內“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320號)要求,報送信息時,若信用主體為企業法人,應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號、稅務登記號中的任一項;若信用主體為自然人,應當錄入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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